(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麦琳申请认定白德康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麦琳,白德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78号申请人邓麦琳,女,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白德康,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诉讼代理人白舸,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邓麦琳要求宣告白德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麦琳诉称,邓麦琳与被申请人白德康系夫妻关系,于1970年3月6日登记结婚,1973年9月26日生育一子白舸。白德康从2007年起患老年痴呆多年,反复入院治疗,现在引发了肺炎。2014年10月30日因生病去龙湖医院住院检查,初步诊断为老年痴呆、脑梗塞后遗症、继发性癫痫等疾病,至今仍在该院住院治疗。白德XX活不能自理,不能言语,需要人照顾。现邓麦琳申请宣告白德康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邓麦琳为其监护人。经审查,邓麦琳与白德康系夫妻关系,于1970年3月6日登记结婚,1973年9月26日生育一子白舸。2014年10月30日白德康因病前往龙湖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1.左肺肺不张;2.肺部感染;3.低钾血症;4.低蛋白血症;5.脑梗塞后遗症、继发性癫痫;6.老年痴呆症;7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经邓麦琳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白德康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白德康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白德康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做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白德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邓麦琳为白德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