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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管春明与荣代明、邓永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春明,荣代明,邓永祥,冯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春明。委托代理人权力智。委托代理人殷蔼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代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祥。委托代理人蒋跃云,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蓉。委托代理人蒋跃云,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管春明因与被上诉人荣代明、邓永祥、冯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管春明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管春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春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管春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