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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西沟岭村*组**号。身份证号:6102031968********。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2031967********。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