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西沟岭村*组**号。身份证号:6102031968********。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2031967********。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