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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旷成林诉被告黄钦华、邱静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成林,黄钦华,邱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68号原告:旷成林,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银泉南路。被告:黄钦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号。被告:邱静霞,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成林诉被告黄钦华、邱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通知原告旷成林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旷成林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