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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号:26×××78)存款人民币712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