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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法定代表人李广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执行人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雅瑶一巷48号铺位。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618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