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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德勇与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勇。被执行人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在诉讼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0488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审判员  龙永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