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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黎城县人,农民,住原籍。委托代理人申志军,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郭玉虎审判员 李绍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