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恢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段洪平与郭世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洪平,郭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恢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段洪平。被执行人郭世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世涛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郭世涛之妻张丽丽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丽丽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