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