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