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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伍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4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兵,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亚平、被告人伍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被告人伍兵在中国平安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78),后又陆续办理了与该卡共用信用额度的2张��用卡(卡号分别为:62×××82、62×××52)。2008年9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伍兵多次使用上述3张信用卡在武汉市青山区武商建二商场等地透支消费,共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6,668.35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5年6月2日,被告人伍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的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中国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催收记录、消费历史账单、证明等相关书证以及证人谌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26,668.35元,数额巨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成立。被告人伍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伍兵向被害单位中国平安银行退赔人民币126,66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友人民陪审员倪萍人民陪审员闸秀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周晶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