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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俊芝犯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俊芝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俊芝,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俊芝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俊芝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俊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俊芝违反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且两次被行政处罚后,继续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上诉人高俊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高俊芝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俊芝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跃进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沈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