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938号原告徐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叔珍,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计月芳,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揭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