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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卓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卓,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67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卓,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由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卓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卓、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黄卓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袁西西(另案处理)处购买疑似苍鹰一只,2014年10月将该只动物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唐某,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并从被告人唐某住处查获疑似苍鹰一只;2014年10月被告人黄卓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从张哲渊(另案处理)处购买疑似金雕一只,2014年12月30日准备出售该只动物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并从黄卓住处查获疑似金雕一只。经四川省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只动物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隼形目鹰科的金雕,其价值人民币125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隼形目鹰科的苍鹰,其价值人民币334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卓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卓、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毛某、张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转款记录及聊天记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挡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卓、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卓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唐某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对被告人黄卓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卓、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卓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友贵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