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陈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焱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8层801。负责人吴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光,男,1980年3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焱,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刘杨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14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陈焱负担100元(已交纳);评估费20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