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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马某,女,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岳某某,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马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使诉讼权利,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