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某甲、尹某乙与尹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尹某甲,市民。原告尹某乙,市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光,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继华,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丙,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尹某乙与被告尹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尹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