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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某甲、尹某乙与尹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尹某甲,市民。原告尹某乙,市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光,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继华,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丙,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尹某乙与被告尹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尹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