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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701号原告:马某甲,男,201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被告:马某乙,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蒋玉亭,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朱 博代理审判员  曹争光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