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静与陈继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静,陈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朱静,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陈继凤。申请执行人朱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继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朱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600元(截止到2015年6月1日止,之后仍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