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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环保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焦民福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民福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环保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民福,农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民福犯失火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民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焦民福在紫云自治县松山镇团丰村鸡庆组朱家沙坝(小地名)自家地里清理杂草并进行燃烧时,由于引火点接近山林,且风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焦民福在现场积极救火。2015年4月3日,经紫云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测,被告人焦民福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33公顷。被烧的树种有杂木树、杉树、松树。其中杂木树为天然林,松树、杉树为人工林。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郭华学等人证言、被告人焦民福供述与辩解、检测意见书、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民福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民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焦民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焦民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民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焦民福质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郭华学等人证言、被告人焦民福供述、过火面积检测意见书、勘验、检查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民福在燃烧其地里杂草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做好防火工作,导致酿成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3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焦民福要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焦民福在发现失火后积极进行灭火,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焦民福要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民福犯失火罪,判处拘役5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崇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嫦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