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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学超、刘儒森与陈文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超,刘儒森,陈文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许学超。原告:刘儒森。被告:陈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超、刘儒森诉被告陈文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超、刘儒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学超、刘儒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学超、刘儒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学超、刘儒森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