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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永斌与杨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斌,杨杰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吕永斌。被告杨杰敏。原告吕永斌诉被告杨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杰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永斌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伍万元(50000),并约定月息2分,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又重新给原告书写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月息2分。现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杰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杰敏向原告吕永斌借款,并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吕永斌人民币伍万元,利0.002%月。上述借款被告没有偿还,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杰敏向原告吕永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据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义务,原告吕永斌现起诉要求被告杨杰敏偿还借款5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杰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永斌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杨杰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马 光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