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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唐庆耀与丘玉莉保管合同纠纷2015山民初41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耀,丘玉莉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唐庆耀,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现住美国。委托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艳梅,住广州市。被告:丘玉莉,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黎广华,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庆耀诉被告丘玉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镰、唐艳梅,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儿子唐某甲与被告丘玉莉原是夫妻关系,该二人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12日离婚。离婚后,原告的儿子唐某甲于2012年5月25日身故。在唐某甲与被告丘玉莉婚姻存续的期间,原告先后多次交付人民币给被告夫妇保管,在唐某甲身故之后,款项就一直由被告占有和保管。在2015年2月10日,被告仅承认原告放在其处保管的人民币235000元,并签署了《证明》一份。原告认为,原告将人民币交由被告保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当将原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被告应返还235000元人民币,并连同孳息一并返还,其中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定期存款率计算,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35000元。2.被告向原告归还孳息,孳息以2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定期存款利率,从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35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提出本案诉请的主要依据是原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一份《证明》,但该《证明》中被告的签字,并非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当中的内容也并非真实。原告从未将涉案的款���交由被告保管,被告之所以在该《证明》中签字,实际上是因原告及其家人逼迫被告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否则原告及其家人将被告及其儿子赶出居所,被告当时为能保障自身及儿子有栖身之地,迫不得已在由原告家人所起草的《证明》上签字。《证明》当中所涉及的保管款项实际从未发生,原告的诉请也不应当得到支持。二、本案属于保管合同,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应当在交付保管物时才成立。而本案中,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应当查明原告是否已将保管物(即涉案的款项)交付给被告。而要查明原告是否已将涉案款项交付给被告,则应当查明原告是以怎样的方式向被告交付涉案款项(包括共分几次向被告交付涉案款项、每次交付的款项金额及方式、总共向被告交付了多少保管金额等等)。原告虽然提交一份有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签���的《证明》证据,拟证实原告已将涉案款项交由被告保管,但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与原告方起诉状中的陈述明显存在差异,且该证据的形成与日常生活习惯明显不符。在此情况下,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已将涉案款项交由被告保管,原告还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已将涉案款项交由被告保管,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是以怎样的方式向被告交付涉案款项(包括共分几次向被告交付涉案款项、每次交付的款项金额及方式、总共向被告交付了多少保管金额等等)的义务。但原告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仅凭一张证明效力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签字的《证明》),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案外人��某乙于1970年2月19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原花都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唐艳梅、唐伟驱、唐某乙、唐某甲四个儿女,后二人移居美国。唐伟梓与被告于2006年2月1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唐某丙,婚后唐伟梓与被告共同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玫瑰路17号阳光倚翠A座505房(以下简称阳光倚翠505房),后二人于2011年2月12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后又于2011年7月11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5月24日,唐某甲意外去世,后被告与儿子唐某丙仍居住在阳光倚翠505房。2015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证明》,记载:“唐庆耀夫妇给了人民币贰拾叁万伍千元某。这笔钱是属于唐庆耀的,用于唐某丙身上的。这笔钱在丘玉莉处保管。”该《证明》右下角签有“丘玉莉、唐庆耀”的字样。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还签订一份《协议书》,记载:“鉴于:甲方与丘玉莉生育了婚生儿子唐某丙,乙方是的父母,唐某甲已于2012年5月24日去世,留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玫瑰路17号阳光倚翠A座505房(以下简称“505房”)。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505房的居住使用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三达成如下协议:1、由于甲方须抚养儿子唐某丙,因此乙方同意由甲方携带儿子唐某丙一直在505房居住直到丘玉莉结婚后不得在505房居住;2、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505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交由乙方收执保管;3、甲、乙双方均保证未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均不得私自处理该505房;(注:唐某丙年满18岁后,甲方不得参与505房的处理。)……”。该协议下方签有“丘玉莉、唐庆耀”的字样。同日,原告、被告以及案外人唐艳梅三人签订了��份《证明》,记载:“广州市花都区玫瑰路17号阳光倚翠A座505房(以下简称“505房”)是唐某甲名下的,唐某甲名下的505房是唐庆耀夫妇付钱买的,这间屋的一切所有权都是归属唐庆耀的,现证明如下:此证明一式两份。1.唐艳梅一家人,唐伟驱一家人,唐某乙一家人无论何时都可随便进入505房和有参意权。2.丘玉莉不得带任何外人进入此屋,一旦发现丘玉莉就不能在此屋(505房)居住。3.丘玉莉一结婚就必须搬离505房。4.12岁以前不可以让鸿仔自己行动。5.鸿仔18岁后有权商议这间屋(即505房)。以上证明如有违反丘玉莉不得在此屋(505房)居住。”该《证明》下方签有“唐艳梅、丘玉莉、唐庆耀”的字样。后原告与被告就涉案保管款一事产生争议,原告遂具状起诉至本院而成讼。庭审中,原、被告就原告有否支付款项给被告一事各执一词。原告先是陈述其与妻子在十多年以前已经在美国工作并定居,每年回国一次,每次回来都带几千或者1万美元回来,在中国大陆花费一部分,其余的部分交由儿子唐某甲,唐某甲在2012年5月25日去世后,其交给唐某甲保管的钱就由被告保管,交给唐某甲以及被告所保管的款项当中有一些是美元,也有一些是兑换成人民币后存入银行,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证明》对以往给被告的款项进行确认为235000元,235000元被告提出来的,是最保守的数字。后又陈述其与妻子每次都带美元回来交给唐某甲和被告两夫妇,该款项一直由被告保管。对此,被告则认为,原告在2000年就在美国定居,其与原告的儿子唐某甲是在2006年首次登记结婚,根据原告陈述,每年回来均会带美元交付给唐某甲,2000年至2006年之间,其与唐某甲尚不是夫妻关系,这期间无法证明原告交付了款项给其。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入境携带现金不能超过人民币2万元,即使唐某甲收取原告的现金,结算起来,数额也不可能超过235000元。而其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确认保管款235000元的《证明》是原告及其家人威胁将其与儿子赶出阳光倚翠A座505房,逼迫其所签,并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有否交付等值于人民币235000元的货币给被告以及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首先,原告先是诉称每年带美元回来,除去花费部分,剩余都交给其子唐某甲,其子唐某甲在2012年5月25日去世后,其交给唐某甲保管的款项就由被告保管,后原告又称其与妻子每次都带美元回来交给唐某甲和被告两夫妇,该款项一直由被告保管,关于支付款项的经过陈述前后不一致。其次,原告没有提交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交付了等值于人民币235000元的货币给唐某甲或被告。���后,即使原告交付了款项给其子唐某甲与被告两夫妻,原告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是交由唐某甲或被告保管,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虽然提交了其与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关于确认保管款的《证明》,但该证明该《证明》系事后签订,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了关于寄存货币的保管合同关系,依据不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管款及孳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庆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原告唐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尹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