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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92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不在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区十涧湖路十涧湖路石家店变电所路段时,碰到在路边的王体云,致王体云受伤。后王体云被送至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许死亡。2015年5月19日,经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5月14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2014年4月29日,郑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08000元整,取得死者亲属谅解。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十涧湖东路石家店变电所路段时,碰撞到站在路边的王体云,致使王体云倒地受伤。被告人郑某随救护车将王体云送到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王体云于当日2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处警民警赶到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情况,并与郑某等人一起到事发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被告人郑某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郑某驾驶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体云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将全部赔偿款308000元赔付给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1064号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通知书,皖公交认字(2015)第0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证人周某、王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供述,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郑某的悔罪态度,及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作出的评估意见,依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玲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