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薇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龙某,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周薇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