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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薇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龙某,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周薇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