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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钟某与黄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钟某,女,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委托代理人谭均宋,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涧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均宋、被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201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女儿黄某乙于2010年7月22日出生,儿子黄某丙2013年1月13日出生。由于被告个人心理等原因经常出现家庭暴力,对原告身体多次殴打致受伤并威胁原告及其家人,并把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部等进行毁坏,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心理痛苦。故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丙由原告直接扶养,并由被告承担扶养费及其他费用每月500元,直至小孩成年;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没有威胁原告及其家人,也没有毁坏原告的证件;2、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4月16日在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7月22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2013年1月13日生育儿子黄某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自由恋爱后才自愿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沟通、加强感情交流,仍然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尚未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