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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西黄金甲门业有限公司与朱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黄金甲门业有限公司,朱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江西黄金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翔,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黄金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黄金甲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江西黄金甲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曲林华审判员  姚晓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