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林添丁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林添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林添丁,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乡镇经济管理站负责人,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林添丁没收财产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林添丁至今未履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添丁有坐落莆田市××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添丁所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处。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的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