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吴春英与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英,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02294号原告:吴春英,女,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程再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义兰,女,住址同上。被告:程泽龙,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英诉被告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春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楚道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昌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