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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希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645号原告李希山,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委托代理人王诚,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杨海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芳馨,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嘉楠,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李希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原告李希山负担。审 判 长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 龙人民陪审员  强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