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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春龄与被执行人李庆文、李金生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36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义民九初字013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