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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戴敏与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敏,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戴敏,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12月11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谷曰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戴敏申请执行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车管以及商业银行等部门、机构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宏利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戴敏本金7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2013)成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