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677号原告惠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惠某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