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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677号原告惠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惠某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