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信力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信力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山市信力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信力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诉讼费共29046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4256.93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47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审 判 员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