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佑平与童铁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1494号申请执行人张佑平。被执行人童铁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2015)长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童铁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退赔张佑平损失448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铁钢的银行存款453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