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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佑平与童铁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1494号申请执行人张佑平。被执行人童铁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2015)长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童铁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退赔张佑平损失448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铁钢的银行存款453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