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糖厂内。法定代表人:刘万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远春、陈晓萍,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建设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冠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海口日月星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ncwycvysrtxxsbgd3n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陈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严曼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