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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红,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康升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相横,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罚字(2013)13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手续未批复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先期投资动工建设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苏家庄旧村��造安置楼,截止2013年7月,已建设6栋村民安置楼至6层,实际占用苏家庄村集体土地14139.2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同时认定该宗地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1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1、没收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1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苏家庄村其他农用地12335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8元处以22203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苏家庄村耕地1804.2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2元处以39692元罚款,共计罚款26172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1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虽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61722元,但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没收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1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16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1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1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没收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1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没收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1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