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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蒋某,女,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方某,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