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与陈荣芳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被执行人陈荣芳(系北碚区歇马镇林祺机械加工厂经营者),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叶胜利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谯 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