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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海兵与被告王小华、罗井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兵,王小华,罗井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罗海兵,又名罗海生,男,1976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国新,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华,男,32岁。被告罗井平,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兵与被告王小华、罗井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兵不能提供被告罗井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小华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海兵的起诉。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