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海兵与被告王小华、罗井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兵,王小华,罗井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罗海兵,又名罗海生,男,1976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国新,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华,男,32岁。被告罗井平,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兵与被告王小华、罗井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兵不能提供被告罗井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小华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海兵的起诉。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