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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陈志勇、任月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陈志勇,任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陶灵富。被执行人:陈志勇。被执行人:任月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302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勇、任月平银行存款2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西湖锦园一楼11号,机构代码:845032223。法定代表人:陶灵富。被执行人:陈志勇,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寨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09213111。被执行人:任月平,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宏瑞大厦5幢1单元26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03141120。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302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勇、任月平银行存款2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