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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显典与张义、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显典,张义,张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显典,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义,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华栋,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素芳,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王显典因与被上诉人张义、原审被告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开  多代理审判员 马    林代理审判员 刘  威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春之(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