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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晓刚与浙江超凡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刚,浙江超凡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62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刚。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仲兴。申请执行人黄晓刚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制衣有限公司对义劳仲案字(2015)0388号仲裁裁决不服,已于2015年7月16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浙金仲撤字第66号。故申请执行人黄晓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时,义劳仲案字(2015)038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晓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