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宁与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陈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陈宁。委托代理人石瑞军,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丽娟,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华。原告陈宁诉被告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陈志华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宁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29000元,约定于2013年10月25日一并归还,同时支付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息给原告。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29000元;2.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期间和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志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宁持有被告陈志华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的《借条》和《收条》各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陈宁人民币现金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定于2013年10月25日一并归还。并同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作为利息给陈宁。《借条》尾部还留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陈宁人民币现金29000元整。上述事实,除原告的当庭陈述外,另有借条、收条及被告陈志华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志华向原告陈宁借款,被告写有借条并签下收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借款到期后未予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在借条中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息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部分,双方虽未约定,但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也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亦于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并提供证据,以推翻原告的主张和相应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宁借款29000元;二、被告陈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陈宁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嘉献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