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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会科与万源市红欣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2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科,万源市红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20-2号申请执行人吴会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万源市红欣煤矿。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表人朱小三,系该煤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源市红欣煤矿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源市红欣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万源市红欣煤矿在万源市财政局有安全风险保证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源市红欣煤矿在万源市财政局的安全风险保证金10万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