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锋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肖梅与黄治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梅,黄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肖梅,女。被执行人黄治平,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锋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肖梅申请执行黄治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5)前锋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屠仲明审判员  杨 鞭审判员  游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