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海军、虎林、张红民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海军,虎林,张红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安东街劳动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被执行人胡海军,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虎林,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民,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海军、被执行人虎林、被执行人张红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6006.87元,尚有56006.87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许亚军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