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毕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毕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毕达,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毕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毕达在锦州银行工资卡帐户存款3万元;冻结期间为被执行人预留每月生活费500元,该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在工资发放次日到本院领取;存款查封期限1年。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