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老记与被告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老记,宗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马老记,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宗建军,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马老记诉被告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欢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老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老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常向原告购买小麦、玉米等粮食,共计欠原告货款6342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34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宗建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曾向原告购买小麦、玉米等粮食,截至2014年6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342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2014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由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13420元的欠条1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和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就货款结算后转化为借贷关系均无异议,且该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建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老记支付欠款113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被告宗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欢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