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明淑、胡忠英与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淑,胡忠英,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532号申请人汪明淑。申请人胡忠英。被申请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俊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汪明淑、胡忠英与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明淑、胡忠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胡忠英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明淑、胡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忠英所有的座落在武陵区南坪汇美家居广场的商铺(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301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凌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